台灣福利系統提供身心障礙者電動輪椅補助的規範,在過去只有定義申請者的身分,需符合「肢體障礙重度以上」以及「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其中肢障需重度以上」,並未針對電動輪椅產品本身做任何的規格定義,也未曾依據不同等級的電動輪椅,以及加裝姿勢變換功能與否進行補助分級。為滿足不同身心障礙者,因肢體失能程度差異及使用環境的個別化需求,適合選用的電動輪椅產品組合種類十分多元,不僅需要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執行需求評估與個別化處方,購置所需要的費用也有明顯的差異。
為了能提供不同需求程度的身心障礙者,補助購置其適用輔具所需的額度,歐美先進的補助系統,大多依據電動輪椅的載重能力、座椅種類、控制器等級、附加姿勢變換功能與否等規格,進行產品分級定義,有些電動輪椅標準多達數十個等級,並以此作為費用補助的依據。
根據中華民國脊髓損傷協會對會員調查報告顯示,身障者的交通方式如乘坐計程車者約百分之三十,請他人開車接送者約百分之二十五,騎改裝機車者約百分之十五,自已開汽車者約百分之五,其餘則是以電動輪椅或殘障公車當交通工具。
電動輪椅電池容量太小
習慣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電動輪椅的脊損者,雖也常使用電動輪椅來充當遠行時的交通工具,甚至還有環遊台灣全島等之壯舉,但是電動輪椅當交通工具時,因電池容量太小,充電一次只可行二十至三十公里,故只宜短距離使用,如要遠行常需半路充電、行進速度不快,每小時約十公里、除非搭棚子,否則常會被風吹日曬雨淋、安全性不夠好以及無障礙環境做得不普及而感到不舒適等等缺點都對使用的身障者是種阻礙。
脊髓損傷協會指出,有許多脊損者使用各式各樣的改裝機車,雖然充分發揮「克苦克難,人定勝天」的精神,但是安全性堪虞。例如煞車性能,倒車裝置易故障,改裝四輪車在轉彎常易翻覆及如何由輪椅上下改裝車等問題。
因此基於安全考量,身障者的交通工具需訂出一套標準化並符合安全規格、儘可能生產本土化且不必改裝之殘障交通工具;並藉由量化生產以降低成本、殘障專用機車以輪椅直上型較佳,此外改裝汽車如手控油門及煞車等應只能適用於上肢功能正常者。
關於特製機車與機車改裝部分,施行多年的原補助標準的相關項目僅有三個:特製三輪機車、特製三輪機車改裝以及機車倒退輔助器,針對特製機車部分,需購買新的機車,且完成改裝者。補助將分為加裝輔助後輪特製機車與改裝輪椅直上式特製機車兩款。加裝輔助後輪特製機車,俗稱特製三輪機車,但多數實際上為四輪著地。主要是於機車後輪兩旁加裝輔助輪,以利下肢肌力缺乏或不佳者以及平衡能力不佳者使用。使用此款特製機車者,可能為拐杖使用者或輪椅使用者;若為輪椅使用者,最好具備能自行於輪椅與機車間轉位。此外,尚有許多機車配件可以提供使用者依其個別需求選擇。
第二款改裝機車為改裝輪椅直上式特製機車,俗稱子母車。主要是將原有機車分成兩段切開,將龍頭部分裝於輪椅平台前,原有其他部分裝設於輪椅平台旁。輪椅平台最好有電動收放之坡道,以利輪椅直接推上平台駕駛。此款主要使用者為輪椅或電動輪椅使用者,無法自行於輪椅與機車間轉位者。
加裝輔助輪轉彎穩定度欠佳